【Chia Hui Huan】評論
釋字374理由書最高法院之決議原僅供院內法官辦案之參考,並無必然之拘束力,與判例雖不能等量齊觀,惟決議之製作既有法令依據(法院組織法第七十八條及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三十二條),又為代表最高法院之法律見解,如經法官於裁判上援用時,自亦應認與命令相當,許人民依首開法律之規定,聲請本院解釋,合先說明。
【Cathy Peng】評論
^_^~謝謝
【C.Y H】評論
樓上才是錯的,判例是等同法律,釋字是指最高法院之法院見解經法官裁判援用等同命令。一個是判例;一個是法律見解。
【Shi Jou】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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