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評論
我認為是你不了解,因為現今早就不稱特別權力關係 所以也不用加傳統
【愛德華】評論
更具體來說,以前的下位概念是公法上勤務關係
【蕭翔澤】評論
傳統特別權力關係:(1)義務人地位不對等(2)義務不確定(3)不得爭訴~~~自然人民的權利無法救濟(4)有特別法規(5)有懲戒罰傳統特別權力關系和現今特別權力關係最大差別:有法律保原則適用和特別權力關係範圍縮小
【Amun Ha】評論
傳統特別權力關係無權利救濟保護,現今有許多大法官解釋,讓權利救濟有了保護,加個"傳統"比較不會讓人誤解題目吧!?還是我想太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