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民國 98 年 01 月 21 日 修正)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邱佩玲】評論
公司法第172-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