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ris Lin】評論
立法院於94年1月21日修正新藥資料專屬權,依據新修訂「藥事法」第42條之2,新成分新藥自發證後,擁有5年的資料專屬權保護期,其他藥商非經許可證所有人同意,不得引據其申請資料申請查驗登記。另外亦規定新成分新藥在國外取得上市許可3年內,必須向衛生署申請查驗登記,始得準用上述專屬權的保護,也促使國際間新藥必須提早引進我國,提供國人使用。
【林逸儒】評論
1.新成分3年內其他廠商不能申請查驗 過3年申請後一樣要等到第5年才拿到許可證外國的新成分要在3年內申請才有這個保障2.新適應症或變更適應症的2年其他廠商不能申請查驗過2年申請後 等到第3年才可以拿到許可證但是!新適應症有做國內臨床試驗的過2年申請後 等到第5年可以拿到許可證(保護比較久)外國的新適應症or變更要在2年內申請才有這個保障
【maruko】評論
以新的法規來講資料保護新 (i) 成分藥=3年 (ii) 新適應症=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