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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436-31條 (上訴或抗告駁回,不得以同理由提起再審)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經以上訴或抗告無理由為駁回之裁判者,不得更以同一理由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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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436-32條 (上訴、抗告、再審程序之準用)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四、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一及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二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第四百三十八條至第四百四十五條、第四百四十八條至第四百五十條、第四百五十四條、第四百五十五條、第四百五十九條、第四百六十二條、第四百六十三條、第四百六十八條、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五款、第四百七十一條至第四百七十三條及第四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第四編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抗告程序準用之。第五編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再審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 第436-32條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四編抗告程序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五編再審程序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