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莉芬】評論
第二條 (教育人員範圍) 本條例所稱教育人員為各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運動教練,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以下簡稱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kuang】評論
教育部、教育局、教育處之職員是公務員而非教育人員.
【王莉芬】評論
第二條 (教育人員範圍) 本條例所稱教育人員為各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運動教練,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以下簡稱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kuang】評論
教育部、教育局、教育處之職員是公務員而非教育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