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5 下列何種情形,律師得執行律師職務?
(A)A 律師擔任替代役期間曾在甲法院服司法行政役,於退役後第 2 年擬在甲法院執行律師職務
(B)A 曾擔任甲法院的書記官,考取律師後離職,擬於離職後第 3 年在甲法院執行律師職務
(C)A 曾擔任甲地檢署的檢察官,轉任律師 1 年後擬於甲地檢署執行律師職務
(D)A 律師曾在甲法院擔任法官,於轉任律師 2 年後擬僱用律師 B,就 A 律師所承接的案件,在甲法院出庭執行律師職務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cherry870509】評論

99年2月2日法檢字第 0990800503 號關於司法行政役之替代役役男,依法為服兵役之義務役性質,並非律師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所列舉之司法人員,亦非依法律所定之法院及檢察署所置之其他人員之範疇,因此,毋需受律師法第 37 條之 1 規定限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