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n-Chieh Lu】評論
第二百三十七條(告訴乃論之告訴期間)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得為告訴人之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法條有規定,所以選B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為何是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