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yce Yo Yo】評論
『社會秩序維護法』(民國80年06月29日公布)的前身是『違警罰法』(民國80年06月29日廢止)。按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憲法第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違警罰法所定之違警罰中,由警察官署裁決之拘留、罰役,係關於人民身體自由所為之處罰,應迅改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以符上開憲法規定之本旨,前經司法院於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一月七日作成釋字第一六六號解釋公布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