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ndy Chiu】評論
基於大學自治原則,大學為確保學位授與具一定水準,自得於合理範圍內,訂定有關取得學位之資格條件: 大學自治
【andypon.andyp】評論
請問A為何錯誤?依據大學法第28條:大學學生修讀本校或他校輔系、雙主修、學程、跨校選修課程、保留入學資格、轉學、轉系 (組) 所、轉學程、休學、退學、開除學籍、成績考核、學分抵免與暑期修課、國外學歷之採認、服兵役與出國有關學籍處理、雙重學籍及其他與學籍有關事項,由大學列入學則,報教育部備查。所以在此條大學法明文授權的情況下,各大學才得訂立個別退學之規定,不是嗎??
【李瑋軒】評論
大學自治權是憲法第11條賦予,而不是大學法所賦予(請參照釋字第380號、450號、563號)。大法官在釋字第563號闡明,大學有考核學生學業與品性之權責,其依規定程序訂定有關章則,使成績未符一定標準或品行有重大偏差之學生予以退學處分,亦屬大學自治之範疇。所以就算沒有法律明文授權,大學也可以自訂退學規定,而大學法有明文規定授權,只是對大學自治權多加一層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