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99號解釋,下列何者非憲法修改之界限?
(A)憲法第1條之民主共和國原則
(B)憲法第2章保障人民權利之原則
(C)憲法第2條之國民主權原則
(D)憲法之基本國策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31343
統計:A(143),B(94),C(51),D(78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總統刑事豁免權(大法官釋字627號第一條第三項)、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基本國策)、檢察官權限

用户評論

【用戶】Juun Fa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釋字499號→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

【用戶】MR邊際收益 MC邊際成本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所以是基本國策可以修改嗎@@?

【用戶】蘇郁銘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對原憲法基本國策一章頗有補充與修改,即證明憲法中的基本國策是可以再修訂的。

【用戶】盧妍蓁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釋字499號→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99號解釋,我國憲法之修正採【修憲界限論】。 →修改憲法的主要界限在於:憲法條文中具有本質重要性者,不得聽任修改而變更。.修改憲法亦係憲法上行為之一種,此種行為亦須符合程序正當性之要求。.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構成憲政體系基本原理原則者,構成修憲之界限,不得任意加以變更。.國大代表及立法委員任期之延長未自決議之次屆始行實施,有違憲法上國民主權原則,亦與利益迴避原則有違。.憲法增修條文經司法院釋字宣告為無效,其理由 →修憲表決採無記名投票,違反責任政治 →憲法之修改,不得違反基本憲法原則:如國民主權原則、民主原則、權力分立原則,故修憲亦有其界限 →民選代表議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