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是便衣刑警,某日接獲線民通報,有可能是多起重大銀行搶案之搶匪乙,即將乘漁船偷渡出境,因此,甲開始對乙進行跟蹤並預計加以逮捕。為了跟上乙的車輛,甲只好闖紅燈,不幸在十字路口撞上機車騎士丙,造成丙下肢受到嚴重壓力而遭截肢。而乙為了逃避甲追緝,亦失控撞上路邊號誌燈桿而車毀人死。問,如何論處甲的行為?(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57895
統計:A(3),B(11),C(2),D(637),E(0)

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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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法院組織法 第60條 (檢察官之職權)檢察官之職權如左:一、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二、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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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法院組織法 第66-3條 (檢察事務官處理事務)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三、襄助檢察官執行其他第六十條所定之職權。檢察事務官處理前項前二款事務,視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司法警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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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230條 (聽從檢察官指揮之司法警察官)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受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一、警察官長。二、憲兵隊官長、士官。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前項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前條之司法警察官。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