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下列不動產共有人所為之行為,何者應經全體同意,始得為之?
(A)將共有物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於第三人
(B)將共有物之不動產出賣,並移轉所有權登記於第三人
(C)將其應有部分無償贈與,並移轉所有權登記於第三人
(D)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普通抵押權於第三人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3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這題出得很陷阱--有關土地法第 34-1 ...

【用戶】不知叫什麼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那移轉所有權登記不用全體同意嗎?

【用戶】lealea (112高考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土地法 34-1I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用戶】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民法 第 819 條I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II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A):屬於本條第2項情形,處分需要全體同意(C) (D):屬於本條第1項情形,應有部分得自由處分,不需全體同意土地法 第 34-1 條I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B):只要符合共有人數過半+應有部分過半or應有部分逾2/3即可,不須全體同意

【用戶】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這題出得很陷阱--有關土地法第 34-1 ...

【用戶】lealea (112高考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土地法 34-1I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用戶】不知叫什麼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那移轉所有權登記不用全體同意嗎?

【用戶】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民法 第 819 條I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II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A):屬於本條第2項情形,處分需要全體同意(C) (D):屬於本條第1項情形,應有部分得自由處分,不需全體同意土地法 第 34-1 條I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B):只要符合共有人數過半+應有部分過半or應有部分逾2/3即可,不須全體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