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lealea (112高考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土地法 34-1I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用戶】東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民法 第 819 條I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II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A):屬於本條第2項情形,處分需要全體同意(C) (D):屬於本條第1項情形,應有部分得自由處分,不需全體同意土地法 第 34-1 條I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B):只要符合共有人數過半+應有部分過半or應有部分逾2/3即可,不須全體同意
【用戶】lealea (112高考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土地法 34-1I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用戶】東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民法 第 819 條I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II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A):屬於本條第2項情形,處分需要全體同意(C) (D):屬於本條第1項情形,應有部分得自由處分,不需全體同意土地法 第 34-1 條I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B):只要符合共有人數過半+應有部分過半or應有部分逾2/3即可,不須全體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