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ngel82070995
【年級】小二下
【評論內容】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三十四條 經登記或檢定合格之教師,未曾擔任教職或脫離教學工作連續達十年以上,擬重任教職者,應重新申請資格檢定及參加教育實習。但有下列情n 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具有第三十七條第四款所定情形者。二、未擔任教職或脫離教學工作期間,係擔任教育行政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