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馬自達
【年級】小六上
【評論內容】依據「教育部督學服務規則」、「台北市督學視導原則」及「台灣省各縣市政府教育局督學服務規則」之規定,教育視導人員有下列職權:1.糾正權: 遇到違反教育法令者,應隨時糾正改進,(部、省、北市)。2.調閱權: 有權調閱學校或地方行政機構之各項報告及紀錄(部、省、北市)。3.檢查試驗權: 有權檢學生員額及測驗學生成績(部、省)。4.變更權: 有權改變學校授課時間及時數(部、省)。5.召集權: 有權召集當地教育人員開會,以徵求各方意見(部、省、北市)。6.緊急處分權: 遇有特殊緊急事故,得隨時處理並報備(北市)。7.輔導權: 於行政及教學上給予輔導(部、北市)。8.獎懲權建議: 對於吻合獎懲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