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rba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國民教育法( 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 修正 )第 9 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應為專任,並採任期制,任期一任為四年。但原住民、山地、偏遠、離島等地區之學校校長任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在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任期屆滿得回任教職。第 12 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採小班制為原則,每班置導師一人,學校規模較小者,得酌予增加教師員額;其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由教育nnnnnnnnnnnnnn部定之。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8927&KeyWordHL=
【用戶】studyteacher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資料來源: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民國 107 年 07 月 06 日)國小:教師,每班至少置教師一.六五人國中:教師:每班至少置教師二.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