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尼克】評論
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使人民受侵害時,國家負有賠償責任----這句話有瑕疵,把它想成公務員(警察)開單(人民財產權受侵害)這樣會比較好懂
【Arron Hawk】評論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 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simonlinhhh】評論
釋字469:比較:人民的自由、權利 vs 反射利益 重要!!法律規定之內容非僅屬授予國家機關推行公共事務之權限,而 其目的係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法律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規定明確,該管機關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所負作為義務已 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猶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被害人得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 七十二年台上字第七○四號判例謂:「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所謂「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係指公務員對於被害人有應執行之職務而怠於執行者而言。換言之, 被害人對於公務員為特定職務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