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甲有 4 層樓 A 屋,因相鄰之 B 地進行舊建物拆除及新建物基地開挖,發生龜裂、傾斜,經鑑定受有新臺幣 500 萬元之損害。甲因氣憤,罹患腦溢血,經開刀後,歷經數月仍昏迷不醒,其子女乙、丙、丁等 3 人為委請專人長期照料及籌措醫療費用,共同簽署協議書並載明:「甲所有之一切財產上權利,全部歸乙單獨繼承之。」惟甲在協議書簽署後不久即死亡,丙未再為任何表示,丁單獨以書面向法院表示拋棄繼承,但未通知乙。試問:丙、丁對甲遺產有無繼承權?甲之繼承人對 A 屋之損害,得否請求 B 地所有人賠償?(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7013
統計:A(362),B(133),C(122),D(9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要物契約

用户評論

【用戶】涂儷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使用借貸是要物契約~~需要交付物之後才會成立契約

【用戶】Ya-Ting Cha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464: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

【評論內容】第465條之1(使用借貸之預約)

【用戶】易君博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D 472條 借貸關係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