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e Lin】評論
名 稱 教育基本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09 日 第 2 條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
【Peiyi Chen】評論
☆ 教育基本法(民國102年12月11日)第 2 條 Ø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Ø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Ø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