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A 公司為有限公司,其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由甲擔任董事。B 公司則由乙、丙、丁三人各出資 300 萬元設立,並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其目的為販售假發票,以牟取利益。若董事甲為謀逃漏 A 公司之應納稅捐,於民國(下同)90 年 1 月 10 日以 10 萬元之對價向 B 公司購買面額 200 萬元之假發票,其後遭稅捐稽徵機關於 97 年 5 月 1 日查核發現,並於 99 年 6 月 l 日對於A 公司及甲起訴請求賠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稅捐稽徵機關得依公司法第 23 條第 2 項向 A 公司及甲請求連帶賠償。因其構成法人侵權行為,請求權時效為 15 年
(B)稅捐稽徵機關不得依公司法第 23 條第 2 項向 A 公司及甲請求連帶賠償。因其雖構成法人侵權行為,但請求權時效為自知有損害時起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C)稅捐稽徵機關得依公司法第 23 條第 2 項向 A 公司及甲請求連帶賠償。因其應負法定之特別責任,請求權時效為 15 年,且不以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
(D)稅捐稽徵機關不得依公司法第 23 條第 2 項向 A 公司及甲請求連帶賠償。因納稅義務人違反稅法逃漏稅款,係屬公權受侵害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33333
統計:A(1),B(0),C(1),D(1),E(0)

用户評論

【用戶】ckvhome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A)(B)(C)稅捐稽徵機關不得依公司法第 23 條第 2 項向 A 公司及甲請求連帶賠償。因其構成公權授侵害,核課期間為 7 年    (參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3款) (D)稅捐稽徵機關不得依公司法第 23 條第 2 項向 A 公司及甲請求連帶賠償。因納稅義務人違反稅法逃 漏稅款,係屬公權受侵害:   公司法第 23 條第 2 項違反屬侵害私權 

【用戶】ckvhome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A)(B)(C)稅捐稽徵機關不得依公司法第 23 條第 2 項向 A 公司及甲請求連帶賠償。因其構成公權授侵害,核課期間為 7 年    (參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3款) (D)稅捐稽徵機關不得依公司法第 23 條第 2 項向 A 公司及甲請求連帶賠償。因納稅義務人違反稅法逃 漏稅款,係屬公權受侵害:公司法第 23 條第 2 項違反屬侵害私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