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悠】評論
保險法第56條規定:「變更保險契約或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於接到通知後十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承諾。但本法就人身保險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意即保險公司收到變更契約申請文件後,需在10日內回覆,否則視為同意保險契約之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