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張先生基於同學情誼,借給曾小姐 200 萬元作為其創業基金,並未簽訂任何借據,亦無任何特別約定。無奈半年後曾小姐創業失敗,張先生為維護自己權益,決定訴請曾小姐償還借款,原則上張先生應至何法院起訴?
(A)曾小姐住所地之法院
(B)張先生住所地之法院
(C)如無特別約定,應至台北地方法院起訴
(D)借款金額超過新臺幣 100 萬元者,應至曾小姐住所地之法院;如未達該金額,應至張先生住所地之法院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58621
統計:A(66),B(12),C(4),D(5),E(0)

用户評論

【用戶】糖衣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5.法院〈應向債務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聲請

【用戶】陳默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以原就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