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根據特殊教育法(民國 112 年 6 月 21 日),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的提供及設施之設置,應符合下列哪些精神?
(甲)適性化、(乙)個別化、(丙)通用設計、(丁)合理調整、(戊)社區化、(己)無障礙及可及性。
(A)僅(甲)(乙)(戊)(己)
(B)僅(乙)(丙)(丁)
(C)僅(甲)(丙)(丁)(己)
(D)(甲)(乙)(丙)(丁)(戊)(己)皆是

參考答案

答案:D

統計:A:37,B:9,C:60,D:280,E:0

難度:簡單

用户評論

沈萱姿】評論

第 10 條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之人格及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學習相關權益、校內外實習及校內外教學活動參與,不得有歧視之對待。

★★】評論

【舊】 適性化、個別化、社區化、無障礙、融合

鄭伊倫】評論

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措施之提供及設施之設置,應符合融合之目標,並納入適性化、個別化、通用設計、合理調整、社區化、無障礙及可及性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