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 × 花】評論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修正日:105.10.25)第 39 條汽車申請牌照檢驗之項目及基準,依下列規定:一、引擎或車身(架)號碼及拖車標識牌應與來歷憑證相符。除小型車附掛之拖車外,拖車標識牌及車身(架)號碼打刻應符合附件十七之規定。二、消音器作用正常,排氣管完好,排放空氣污染物符合管制規定。三、方向盤應在左側。四、腳煞車、手煞車效能、平衡度合於規定。五、著地輪應為四輪以上,最前軸著地應為二輪。前輪側滑度合於規定。六、各種喇叭應合於規定且不得裝設可發出不同音調之喇叭。七、各種燈光應符合附件七規定。八、車輛尺度、顏色、車身式樣與紀錄相符,車身標識合於第四十二條之規定。九、車窗、擋風玻璃未黏貼不透明反光紙,計程...
【積沙成塔】評論
nn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16條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n)nn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 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四、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 、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五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該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