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 × 花】評論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修正日:105.10.25)第 61 條汽車駕駛人取得高一級車類之駕駛資格者,應換發駕駛執照,並准其駕駛較低級車類之車輛,其規定如下:一、已領有聯結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大客車(含雙節式大客車)、大貨車、代用大客車、大客貨兩用車、曳引車、小型車(含小型車附掛拖車)、輕型機車。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一日起已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二年以上之經歷申請考驗取得聯結車駕駛執照者,不得駕駛大客車、代用大客車、大客貨兩用車。 → (D)二、已領有大客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大貨車、代用大客車、大客貨兩用車、曳引車、小型車、輕型機車。但不得駕駛雙節式大客車。 → (C)三、已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小型車、...
【CHEN】評論
已改聯結車不能開大客車了!
【遊戲人間】評論
96年2月1日以前還是可以開大客車(A)類「無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