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翔】評論
(A)中小學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非強制(C)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四年對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評鑑一次→每四年須改為每「三」年(D)主管機關對所屬中小學辦理特殊教育成效之評鑑結果,不得公布。→應公布評鑑結果
【River Ch】評論
因法規修正,建議修改答案為C。特殊教育法(108.4.24)第47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四年辦理一次評鑑,或依學校評鑑週期併同辦理。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四年辦理一次評鑑。前二項之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並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標準者應予追蹤輔導;其相關評鑑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0955liu】評論
【最新】特殊教育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第 47 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四年辦理一次評鑑,或依學校評鑑週期併同辦理。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四年辦理一次評鑑。前二項之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並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標準者應予追蹤輔導;其相關評鑑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