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i-fan Kuo
【年級】小三下
【評論內容】第六百零二條(消費寄託) 寄託物為代替物時,如約定寄託物之所有權移轉於受寄人,並由受寄人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者,為消費寄託。自受寄人受領該物時起,準用關於消費借貸之規定。 消費寄託,如寄託物之返還,定有期限者,寄託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於期限屆滿前請求返還。 前項規定,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不適用之。【解釋/判例】57年臺上2965*55年台上3018第六百零三條(法定消費寄託~金錢寄託) 寄託物為金錢時,推定其為消費寄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