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ng Chen】評論
地籍清理條例 第 30 條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以前之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登記,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塗銷登記,經登記機關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者,塗銷之。前項公告期間異議之處理,準用第九條規定辦理。因第一項塗銷登記致債權人受有損害者,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只木毛毛】評論
補充:第 28 條中華民國38/12/31以前登記之抵抵押權,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塗銷登記,由登記機關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塗銷之。第 29 條中華民國45/12/31以前登記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且其權利人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而其土地上無建築改良物或其他工作物者,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塗銷登記,由登記機關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塗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