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a-Ting Cha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A) 309…持有債權人簽名之收據者,視為有受領權人。(B) 316定有清償期者,債權人不得於期前請求清償,如無反對之意思表示時,債務人得於期前為清償。(C) 318債務人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D) 325Ⅱ如債權人給與受領原本之證書者,推定其利息亦已受領。
【用戶】必勝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第三百十八條 1.債務人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力。但法院得斟酌債務人境況,許其於無甚害於債權人利益之相當期限 內,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 2.法院許為分期給付者,債務人一期延遲給付,債權人得請求全部清償。 3.給付不可分者,法院得比照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許其緩期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