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exis Kuo】評論
第 一一 章 地方制度第 一 節 省第 118 條(直轄市之自治制度)直轄市之自治,以法律定之。 第 二 節 縣第 121 條(縣自治)縣實行縣自治。第 128 條(市自治)市準用縣之規定。
【Alston Jang】評論
真是腦筋急轉灣
【a19880204s】評論
省不是有修改成非地方制度團體了嗎@@還是我記錯....
【Jie Hsieh】評論
憲法增修以後省已非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沒錯,但題目所問是非 " 憲法 " 保障之地方制度層級,憲法本文當中保障的地方制度是省、縣二級制,沒有包括鄉 (鎮、市),鄉 (鎮、市)的自治在地方制度法,憲法沒有提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