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簽稿之擬辦方式,下列何者正確?
(A)先簽後稿:文稿內容須另為說明或對以往處理情形須酌加析述之案件。
(B)簽稿併陳:一般案情簡單或例行承轉之案件。
(C)以稿代簽:牽涉較廣,會商未獲結論案件。
(D)以上皆錯誤。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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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準備複試Q】評論

(一)簽稿之一般原則:1.性質:簽:為處理公務表達意見,以供上級瞭解案情、並作抉擇之依據,分為下列兩種類型:(1)    機關內部單位簽辦案件:依分層授權規定核決,簽末不必敘明陳某某長官字樣(2)    下級機關首長對直屬上級機關首長之「簽」:文末得用敬陳○○長官字樣稿:公文之草本,依各機關規定程序核判後發出簽末敬陳機關首長及副首長時,其位置應如何排列?由右自左,副首長在右,首長在左。副首長與首長間空一行行距。2.擬辦方式:(1)先簽後稿         A.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B.牽涉較廣,會商未獲結論案件C.擬提決策會議討論案件D.重要人事案件E.其他性質重要必須先行簽請核定案件(2)簽稿併陳         A.文稿內容須另為說明或對以往處理情形須酌加析述之案件B.依法准駁,但案情特殊須加說明之案件C.須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之案件(3)以稿代簽    一般案情簡單或例行承轉之案件(二)簽之撰擬:1.款式:(1)    先簽後稿:簽應按「主旨」、「說明」、「擬辦」三段式辦理。(2)    簽稿併陳:如案情簡單,可不分段,以條列式簽擬。(3)    一般存參或案情簡單之文件,得於原件文中空白處簽擬。2.撰擬要領:(1)主旨    扼要敘述,概括「簽」之整個目的與擬辦,不分項,1段完成。(2)說明    對案情之來源、經過與有關法規或前案,以及處理方法之分析等,作簡要之敘述,並視需要分項條列。(3)擬辦    為「簽」之重點所在,應針對案情,提出具體處理意見,或解決問題之方案。意見較多時分項條列。(4)備註    「簽」之各段應截然劃分,「說明」一段不提擬辦意見,「擬辦」一段不重複「說明」。 https://www.3people.com.tw/%E7%9F%A5%E8%AD%98/%E7%B0%BD%E3%80%81%E7%A8%BF%E4%B9%8B%E6%92%B0%E6%93%AC%E8%AA%AA%E6%98%8E/%E5%85%AC%E8%81%B7%E7%89%B9%E7%A8%AE%E8%80%83%E8%A9%A6-%E9%90%B5%E8%B7%AF%E7%89%B9%E8%80%83-%E9%81%8B%E8%BC%B8%E7%87%9F%E6%A5%AD-%E9%81%8B%E8%BC%B8%E7%87%9F%E6%A5%AD/9af1155e-1ff5-459c-b448-ca189f8f6ec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