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1. 依我國期貨交易法有關操縱條款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操縱行為只要有提高期貨價格的行為即成立,無論是否有影響期貨交易價格的不法意圖
(B)只有連續提高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才會構成操縱,提高期貨相關現貨交易價格則不會構成犯罪
(C)直接或間接影響期貨交易價格的操縱行為均可能成立犯罪
(D)最重法定刑為有期徒刑五年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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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press Chou】評論

期貨交易法第 106 條對於期貨交易,不得意圖影響期貨交易價格而為下列行為之一:一、自行或與他人共謀,連續提高、維持或壓低期貨或其相關現貨交易價格者。二、自行或與他人共謀,提高、維持或降低期貨部位或其相關現貨之供需者。三、自行或與他人共謀,傳述或散布不實之資訊者。四、直接或間接影響期貨或其相關現貨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者。第 112 條違反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七條,或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犯第一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犯第一項之罪,其因犯罪獲致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一、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結算機構。三、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四、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槓桿交易商。五、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六、期貨信託事業違反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募集期貨信託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