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 有關地方民意代表言論免責特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保障地方民意代表言論免責特權之目的,在於確保其人身自由免受行政機關之逮捕
(B)地方民意代表所發表之言論雖與會議事項無關,且已構成刑法公然污辱罪,仍然受到言論免責特權之保障
(C)地方民意代表可自行決定是否放棄言論免責特權
(D)言論免責特權不及於議會內部依議事規則所給予之懲戒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yamoler Teac】評論

X(A)保障地方民意代表言論免責特權之目的,在於確保其人身自由免受行政機關之逮捕→使其免於執法人員之訴追,而在支持人民之權利,俾其代表可以放膽執行其職責而不慮遭受刑事或民事之訴追。」X(B)地方民意代表所發表之言論雖與會議事項無關,且已構成刑法公然污辱罪,仍然受到言論免責特權之保障→地方議會議員在會議時就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應受保障,對外不負責任。但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仍難免責。本院釋字第一二二號解釋,應予補充。X(C)地方民意代表可自行決定是否放棄言論免責特權→言論免責權,雖為保障民意代表而來,卻不代表可以自行放棄。O(D)言論免責特權不及於議會內部依議事規則所給予之懲戒台北市議員徐弘庭質詢波卡事件,諷刺柯戴有特殊性關係,致引發議論,其也因此向社會致歉,並願放棄言論免責權。惟先不論此等言論是否涉及妨害名譽,但議員可否捨棄,卻是必須思考的問題。現代國家,雖然強調言論自由的保障,卻也不代表此等自由可以毫無界限。所以,一個侵害他人名譽的言論,於刑法,就可能涉及公然侮辱或誹謗罪,於民法,就得擔負侵害人格權的損害賠償責任。只是就民意代表來說,因職司立法與監督行政機關之重責大任,若於議會內的言行因此侵害個人名譽權,致得負擔相關的法律責任,將使民意代表為民喉舌的功能喪失。也因此,就有所謂言論免責權的制度設計。請繼續往下閱讀...而關於地方議會代表的言論免責權之保障,並非規定在憲法,而是出現在地方制度法第五十條。根據此條文,縣市議員或者是鄉鎮代表,就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任何法律責任,反面言之,對於無關會議事項,就不受言論免責權的保障。惟所謂會議事項與否的認定基準,實處於飄忽不定的狀態,且若依據此條文但書,不僅得為無關會議事項,更須明顯違法,才排除於言論免責權的保障範疇。如此的規範,實已將言論免責權極大化,雖使民意代表無後顧之憂,卻也可能使議會內的言論趨於極端,甚至無所忌憚。至於言論免責權,雖為保障民意代表而來,卻不代表可以自行放棄。這是因地方議會議員既然是由民主選舉所產生,則所謂言論免責的權源,就非來自於民意代表本身,而是人民,則此等權利就非可由其任意捨棄。故就算有議員為了表示對自我言行的負責,而自願放棄言論免責權的保護傘,但此等看似壯烈且慷慨激昂的宣稱,究其實,恐只是一種政治話語,致顯得毫無意義。(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https://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16496解釋字號

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X(A)保障地方民意代表言論免責特權之目★,...

游婉綾】評論

釋字165號: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中央或地方機關就職權上適用憲法、法律或命令,對於本院所為之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本會議得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或第七條之規定再行解釋,業經本會議第一一八次會議決議在案。本件前經監察院以本院「院解字第三七三五號對縣參議員發言責任之解釋及內政部依據該項解釋所為之釋示,顯屬違憲,且不應適用於行憲今日之臺灣省議會及各縣市議會議員。」函請予以解釋。經以釋字第一二二號解釋後,監察院依上開決議,聲請補充解釋,應予受理,合先說明。憲法第三十二條、第七十三條及第一百零一條,對於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在會議時或院內所為...

Chung Ko】評論

憲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規定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言論及表決之免責權,係指國民大會代表在會議時所為之言論及表決,立法委員在立法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不受刑事訴追,亦不負民事賠償責任,除因違反其內部所訂自律之規則而受懲戒外,並不負行政責任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