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戶長未依戶籍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提供戶口名簿者,其罰則為:
(A)處新臺幣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鍰
(B)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
(C)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D)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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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Chamy】評論

解答錯誤請指正,感謝!! 戶籍法第80★:...

無限掌中置】評論

解答錯誤請指正,感謝!! 戶籍法第80★:...

劈哩啪啦】評論

筆記戶籍法第 56 條Ⅰ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Ⅱ戶口名簿由戶長保管。戶內人口辦理戶籍登記時,戶長應提供戶口名簿,不得扣留。第 80 條戶長未依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提供戶口名簿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Roy衝衝虎 終於上榜】評論

§56+§80第 80 條戶長未依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提供戶口名簿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