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goro】評論
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第2點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偶發性集會、遊行:指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而自發聚集,且事實上無發起人或負責人之集會、遊行。 (二)緊急性集會、遊行:指因事起倉卒,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其目的之集會、遊行。第4點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即時核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第5點偶發性集會、遊行,依法令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於依本法第六條規定公告之地區週邊範圍舉行。 (二)於車道舉行且妨害交通秩序。 (三)於已有他人舉行或即將舉行集會、遊行之同一時間、場所、路線舉行。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認屬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違反法令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