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ndl】評論
樓上說的比較偏法律概念,我補充一點好了判斷是否為行政處分最簡單的方法就是該行為是否有課予你一定的義務,產生後續的法律效果(A)酒駕車輛之移置行為,屬於違反道交條例第35條不能酒駕規定,產生的移置保管行為,移置保管已經是產生的法律效果了,所以屬於行政事實行為(B)的解釋跟上面一樣(C)交通指揮手勢,依道交條例第60條,不服交通指揮得處900-1800罰鍰,所以交通指揮手勢是課予你遵守義務,不服會被處罰,產生後續法律效果,又交通指揮是對多數不特定人,屬於行政處分中的一般處分(D)對違法集會遊行的警告,依集遊法第25條規定,對違法集會遊行得予警告、制止、命令解散,惟依集遊法28、29條規定,僅對制止、命令解散不遵從,設有罰鍰或有期徒刑等法律效果,所以多數會將警告認定為事實行為,制止、命令解散認定為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