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惱酥】評論
X(A)應簽發保管X物清單→應簽發扣留物清單O(B)應載明扣留之時間、處所、扣留物之名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O(C)依情況無法交付清單時,應製作紀錄,並敘明理由附卷O(D)應加封緘或其他標示妥善保管O(E)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扣留期間不得逾30日 第22條(扣留物清單) 警察對於依法扣留之物,應簽發扣留物清單,(B)載明扣留之時間、處所、扣留物之名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交付該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C)依情況無法交付清單時,應製作紀錄,並敘明理由附卷。n 依法扣留之物,(D)應加封緘或其他標示妥善保管。因物之特性不適於由警察保管者,得委託其他機關或私人保管之,並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必要時,得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