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下列何者為警察機關可能處分之處罰種類?
(A)罰鍰
(B)沒入
(C)拘留
(D)勒令歇業
(E)停止營業

參考答案

答案:A,B
難度:適中0.496269
統計:A(250),B(237),C(70),D(68),E(62)

用户評論

耐惱酥】評論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43條(處分書之製作)  左列各款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n  一、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n  二、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n  三、依第一款、第二款之處分,併宣告沒入者。n  四、單獨宣告沒入者。n  五、認為對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應免除處罰者。 第45條(即時裁定)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n  前項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或以不處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或其他處罰之裁定。 https://www.google.com/search?biw=1093&bih=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