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惱酥】評論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43條(處分書之製作) 左列各款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n 一、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n 二、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n 三、依第一款、第二款之處分,併宣告沒入者。n 四、單獨宣告沒入者。n 五、認為對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應免除處罰者。 第45條(即時裁定)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n 前項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或以不處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或其他處罰之裁定。 https://www.google.com/search?biw=1093&bih=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