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大婷】評論
根據美國智能障礙協會的解釋,「適應行為」是指個體所累計習得的概念技能、社會技能及實務技能,使個體能功能性地應付日常生活。當適應行為能力顯著受限時,將衝擊到個體的日常生活並影響個體對某些特定情境或環境力顯著受限時,將衝擊到個體的日常生活並影響個體面對某些特定情境或環境的能力。其中,「概念技能」包括:表達和接受語言;閱讀和書寫;數學概念;邏輯原理;符號表徵等。「社會技能」包括:人際關係;責任義務;自尊;守法;奉獻等。「實務技能」包括:日常食、衣、住、行等個人活動;煮食、服藥、打電話、理財、使用交通工具、廚房活動等操作活動;職業技能;維持安全環境等。評量工具中華適應行為量表,其適用對象為學前至國中階段的智能障礙、發展遲緩、嚴重情緒障礙之學生,該量表也可協助教學者設計IEP之用。內容分為兩部分,地一部分包括:溝通能力、自我能力、居家生活、社會能力、社區能力、自我指導、安全衛生、實用知識、休閒活動、職業活動;第二部分包括:獨處不良適應、人際不良適應。
【Yin Jen Tsai】評論
陳穎法規的對照表說,身權法裡面的「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可以對照到特殊教育法裡的「智能障礙」、「情緒行為障礙」、「自閉症」如果用ICF對照的話,「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損傷」也對照到「智能障礙」、「情緒行為障礙」、「學習障礙」、「多重障礙」、「自閉症」、「發展遲緩」、「其他障礙」。所以我覺得情障也算是神經心裡功能的問題,B應該也是對的敘述吧?
【yutac】評論
(D)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 23 條經鑑輔會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或資賦優異學生,遇障礙情形改變、優弱勢能力改變、適應不良或其他特殊需求時,得由教師、家長或學生本人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重新評估之申請;其鑑定程序,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主管機關並得視需要主動辦理重新評估。前項重新評估,應註明重新評估之原因;身心障礙學生應檢附個別化教育(支持)計畫,資賦優異學生應檢附個別輔導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