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依所得稅法第4 條規定,下列何種所得,非免納所得稅?
(A)傷害之損害賠償金
(B)依法令規定,具有強制性質儲蓄存款之利息
(C)受領之獎學金,為授與人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
(D)因取自個人之贈與而取得之財產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46914
統計:A(20),B(30),C(262),D(71),E(0)

用户評論

石光機】評論

第 4 條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一、(刪除)二、(刪除)三、傷害或死亡之損害賠償金,及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取得之賠償金。四、個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個人非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一次或按期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應以一次或全年按期領取總額,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退職所得合計,其領取總額以不超過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規定減除之金額為限。五、公、教、軍、警人員及勞工所領政府發給之特支費、實物配給或其代金及房租津貼。公營機構服務人員所領單一薪俸中,包括相當於實物配給及房租津貼部分。六、依法令規定,具有強制性質儲蓄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