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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內政部-常見問答警政署中央政府編列地方警政預算可行性之探討一、依據憲法第108條規定,警察制度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至警政、警衛事務部分,則依憲法第109條及第110條規定,純屬由地方立法並執行事項。另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8、19及70條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7條規定,直轄市、縣市警政及警衛之實施,係屬其自治事項,所需經費應由其自有財源優先編列預算支應。故現行我國警察預算之編列,係依警察機關組織隸屬區分,由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編列。二、有關地方警察機關預算由中央編列之爭議,前經司法院釋字第307號解釋,主要因我國憲法設有中央與地方權限之劃分及地方自治之規定,中央與地方自治團體均被賦予警察權限,並不採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