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8.有下列何種情形,警察認為有必要時得使用警銬?
(A)意圖自殺之人抗拒管束措施時
(B)命令靜坐示威群眾解散時 151
(C)逕行通知違序行為人到場時
(D)交通違規不服稽查時。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85215
統計:A(733),B(4),C(1),D(6),E(0)

用户評論

【用戶】惠惠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0條: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n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n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n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n 虞時。n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n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