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山日光Ninko】評論
違反法律上義務內容 要負起法律責任 背背背1.客觀主義為古典刑法學派所倡,認為刑法處罰之對象為犯罪行為,必須有犯罪行為,且其行為對於他人之法益已構成侵害者,始予制裁,乃將刑事責任之基礎,建築在客觀之犯罪事實上,刑之重輕,亦以行為引起損害之大小而定。即罪刑法定原則2.主觀主義為新派學者所倡,認為犯人主觀之性格,實為刑事責任之基礎,犯人主觀上苟有反社會之表徵,即應予以制裁,刑之重輕,亦視犯人對於社會之危險性,即犯罪行為之再發性如何而定,至於犯罪行為現實上之性格如何,實際引起損害之大小如何,均非所問故意或者過失決定了法律責任的輕重
【張一中】評論
主觀:有無犯意,思想上客觀:有無犯法,要件上義務:該做的事,e.g.停紅燈責任:違反該做的事所需付出的代價,e.g.闖紅燈被罰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