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我國 103 年公布實施之「教師法」第 14 條規定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下列何者非其各款之一?
(A)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B)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C)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D)受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01212
統計:A(304),B(110),C(80),D(331),E(0)

用户評論

【用戶】educationist6

【年級】

【評論內容】教師法第14條(參考教育圓夢網資料):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十、知悉服務...

【用戶】王尊玄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六個月以下刑期尚屬輕微,部分法則甚至可以易科罰金(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修正通過的條文則增訂,除易科罰金外,也可以六小時折底一日的勞務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