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區段徵收之時機,不包括下列何者?
(A)都市土地之農業區變更為建築用地
(B)都市土地之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
(C)農村社區為加強公共建設、改善公共衛生之需要或配合農業發展之規劃實施更新者
(D)都市土地之住宅區變更為工業區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53846
統計:A(2),B(14),C(9),D(85),E(0)

用户評論

【用戶】jason811031a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土地徵收條例 第4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為區段徵收:一、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二、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衛生、交通之需要或促進土地之合理使用實施更新者。三、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或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者。四、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者。五、農村社區為加強公共設施、改善公共衛生之需要或配合農業發展之規劃實施更新者。六、其他依法得為區段徵收者。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開發範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得先行區段徵收,並於區段徵收公告期滿後一年內發布實施都市計畫,不受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之限制。第一項第五款之開發,需用土地人得會同有關機關研擬開發範圍,並檢具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