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5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保險人依法解除保險契約時,要保人有何權利?
(A)要保人無任何請求權利
(B)要保人除得依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21 條規定,申請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外,不得為其他請求
(C)要保人得依民法第 259 條規定,請求返還所繳之保險費
(D)要保人得依民法第 259 條規定,請求返還所繳之保險費及其利息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2304
統計:A(77),B(1879),C(117),D(33),E(0)

用户評論

【用戶】胖胖貓一隻~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十六條前條解除權之行使,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保險契約訂立或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至保險事故發生日滿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保險契約。 依前項規定解除保險契約時,要保人除得依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外,不得為其他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