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遠】評論
因為連續犯,以前實務常以同一罪名來認定,導致罪刑不合,固基於連續犯原為數罪的本質及刑罰公平原則予以修法
【Green Cheng】評論
(轉載自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網頁)http://www.ptc.moj.gov.tw/ct.asp?xItem=66289&ctNode=7933&mp=022【案例事實】 王小明是個二十幾歲的年輕小伙子,但卻終日遊手好閒,不務正業。一日,常在一起廝混的李大華告訴王小明有個輕鬆賺錢的好方法,要王小明帶著破壞剪跟他走就是了。等他們到了一條偏僻的鄉間小路,李大華才說是要剪電纜線拿去賣錢,王小明心想:這樣賺錢真是太容易了,便和李大華兩人迅速剪下電纜線,再載去資源回收場變賣。王小明、李大華二人食髓知味,後來又陸陸續續以同樣手法,一起去竊取了好幾次電纜線,但卻在第10次行竊時失風被捕。【法律解析】王小明、李大華所犯,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既遂罪及同條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