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
根據38,C是因犯罪所得之物.....看完整詳解
【貝】評論
借據沒收就不用還錢了?而且借據是B持有,不是甲持有吧?
【周明儀】評論
(本題應全部沒收) 傳統實務見解認為沒收犯罪所得的要件:「屬於犯罪行為人者」, 前提要是沒有其他人(被害人)能主張法律上的權利(10萬元贓款)。因此本題原先答案的確是C104年12月17日三讀通過刑法新的沒收規定於105年7月開始實施, 也一改之前的見解, 最高法院已於106年台非字第134號、第252號表示見解, 統一法律適用, 為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 限於個案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時, 始無庸沒收。結論:十萬元贓款是犯罪所得, 除非已發還被害人, 原則上法院都應諭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