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姆士】評論
(A) 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 ,給付報酬;自然以受領為要件,如未受領時,風險仍為承攬者承擔。
【Mike Lin】評論
(D)第505條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分之報酬。
【Damaris】評論
(A)民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如定作人受領遲延者,其危險由定作人負擔。由此可知,工作物在定作人受領前滅失,定作人即無須給付報酬。(B)民法第490條第2項規定,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C)民法第491條第2項規定,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D)民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