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0981029575】評論
石油煉製業及輸入業,應儲備前十二個月國內石油平均銷售量及使用量不低於六十日之安全存量。但液化石油氣,應儲備前十二個月平均銷售量及使用量不低於二十五日之安全存量。儲存總量石油煉製業不得低於五萬公秉;石油輸入業不得低於一萬公秉。
【AIR】評論